成都的付先生怎么也没想到,自己花300多万买的精装房,刚接房还没入住,电视墙就被砸了。原因竟是物业公司贴错《装修施工备案证》,错将“201”写成了“202”,加之门牌号被装修保护膜全部遮挡,202号房的装修工人直接进门,把他家的电视机的背景墙砸了。
对此,装修工人与社区物业同意一同承担恢复费用。墙被砸延误了付先生十多天的装修工期,他希望物业公司能赔偿半年物业费或租房、交通等实际损失,但物业公司只同意赔偿1200元,称已是最大诚意。双方因此僵持不下。
付先生新房的微改项目是承包给工长的。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,7月7日,他突然接到工长张明东的电话,称房子的电视墙被砸了,原因是门口的《装修施工备案证》贴错了,工人走错了门。
付先生和记者说,这套房是他花300多万买的精装房,于6月25日交付,一层只有两户。他原本只打算进行微改,“做柜子,把客厅和阳台打通,再换几个纱窗”,就可以赶在今年九月孩子上学前入住,但因这场乌龙,导致工期不得不延后。
7月15日,记者来到位于武侯区的西璟天玺小区,某栋201号房内,付先生家客厅的电视机的背景墙岩板饰面大面积碎裂脱落,损毁痕迹明显。
负责201号房装修的工长张明东和记者说,“事发当天,有工人进场,直接把墙敲了。”他后来巡场经过时发现不对劲,“因为这家并没有砸墙的项目”,于是赶紧通知房主付先生。
负责202号房建渣清运的张大姐说,当时她和弟弟进行建渣清运工作。张明东所说的砸墙工人正是张大姐的弟弟。
当天上午他们到达小区后,张大姐在物业办理入场许可时,有些着急的弟弟便带着工具先行上楼,等她到时,“电视墙都砸坏了三分之一。”
张大姐说,自己当时还没意识到砸错了,但她平时有核对门牌号和施工信息的习惯,出门一看,两套房门口贴的《装修施工备案证》都是202,“上面的门牌号、联系方式、名字都一样。”
她有点慌了,赶紧给202号房的工长打电线铺的是蓝色地膜。”张大姐转头一看,“砸的是红色地膜那家。”她才意识到,可能砸错了。
她赶紧将两张相同的《装修施工备案证》拍照留证。记者看到,照片中,两张备案证的门牌号、联系方式、装修期限均一致。事发后,物业已更换了准确的备案证。
据事后张大姐的弟弟回忆,当时他到2楼时,201的门正好开着,门上的门牌号全部被装修保护膜遮挡,他看了下《装修施工备案证》,又看到里面有人在施工,“就认为是一起的”,便砸了。
事发后,张大姐的弟弟自掏了几千元进行赔偿,“他难受了很久,毕竟一天才挣200块钱,但损坏赔偿也是天经地义的。”
备案证是谁贴的?据工长张明东介绍,当时是他去物业办的备案证,提供资料后,由物业公司前来粘贴备案证。他说自己在小区有多个工地,只有这一家出现了这种情况。
对此,社区物业经理王女士向记者承认,物业工作人员确实贴错了备案证,“把201的贴成了202。”但她认为,《施工备案证》只是一张纸,不具备法律效应,入户门上的钢印门牌号,“才是官方的门牌号。”
但她说,当时201、202两家都在装修时做了成品保护,“装修公司把两个门全部都保护起来”,把钢印门牌号遮住了。王经理认为,装修公司也有责任,而装修公司是付先生自己找来的。
付先生不认可王经理的说法。他认为,这一切的乌龙皆因物业贴错备案证而起,物业应负全部责任,“工人挣钱不容易,但物业出现这么大的失误,实在不应该。”
“耽搁那么多天,我们延迟入住,有租房费用,还有孩子9月份读书的交通费。”付先生认为,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损失,“要么减免半年物业费(约2600元),要么就按实际损失赔偿。”
记者了解到,墙面恢复费用总计约8000元,由装修工人承担4800元,余下由物业公司承担。
对于赔偿问题,王经理表示,按一般的情况,将业主的户内问题恢复就可以了,此次事情的确给业主造成了不便,本着关怀以及友好协商原则,物业方愿意给到1200元作为补偿,“这已经拿出了最大的诚意”,因为物业管理属于酬金制,费用后期都要向业主进行公示。若付先生仍不同意该方案,只能建议他走官方途径处理。
付先生表示,事发至今,物业没人主动联系过他,他主动找过物业两次,也发了很多信息,“感觉变成了我在求他们”。“1200和2600相差了多少?”他认为差别都不大,就是一个态度问题。付先生认为,自己自始至终都没有错,但如果打官司,走法律途径,自己还要大费周章去维权,对他来说,就没有时间和精力。
对此,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表示,本案是典型的物业履职过错引发的财产侵权纠纷,“物业工作人员履职失误,错将202户的装修备案证张贴在201户上,造成施工信息严重误导。”该案责任源头清晰、归责标准明确,业主付先生无任何过错,合法诉求依法应予支持。
王律师认为,物业所谓“备案证无法律上的约束力”的抗辩不能成立,因为施工备案证是物业对外公示的官方施工许可依据,是工人进场施工的核心信赖凭证,对施工范围、施工房号具有直接指引效力。
物业因自身工作疏漏引发损害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91条,用人单位需对员工职务过错承担侵权责任,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
此外,装修工人施工前未进一步求证核实,存在轻微过失,但其依据物业公示的正规备案信息施工,具备合理信赖基础,不能苛求工人突破物业公示信息自行核验。业主装修遮挡门牌号属于行业常规成品保护,无任何过错,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。
其主张减免半年物业费或据实赔偿相应的损失,合法合规、情理兼备。物业单方限定1200元补偿数额,以内部酬金制为由拒绝足额赔付,无任何法律依据,属于单方规避侵权责任,业主可凭备案证照片、现场损毁证据、沟通记录依法调解或起诉。
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,如果业主所述属实且有证据,那么物业公司未按约定尽到自身义务甚至具有过错,应承担过错责任。当然,施工工人进场未现场核对房号,同样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,也拥有相对应过错。
按《民法典》规定,物业公司与施工方应向业主承担侵权责任,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,应平均承担责任。
林律师认为,就本次事件而言,物业公司或责任越来越明显。若付先生能够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了租房和交通等费用,根据法律规定,也应予以相应赔偿。
林律师认为,既然事情已发生,各方应本着处理问题来进行协商。若无法协商一致,付先生可以固定证据后寻求街道办、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,或向住建部门进行投诉。若仍无法达成一致,则可以提起诉讼,要求物业公司及施工方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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